雖然這個話題我預計已經要退燒了,但是忍不住想要寫一篇,因為這整個「綠卡危機」從頭到尾都...非‧常‧可‧笑。
順便,也簡單介紹到底美簽、綠卡、美國護照、美國公民等等名詞有何差異,以及要如何取得。
只對於名詞解釋和取得方式有興趣的,那就請閱讀本篇就好(本篇無政治討論)。
如果對於政治話題也有興趣的,請再自行點閱下一篇文章。
一、先說簽證(Visa)。
簽證是一個國家的主權機關在本國或外國公民所持的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上的簽注、蓋印,以表示允許其出入本國國境或者經過國境的手續,也可以說是頒發給他們的一項簽注式的證明。(本段文字摘自Wikipedia)
有出過國的話,應該很容易了解,因為你一定要去辦理。一般有下面幾種類型:
1、過境簽證(transit visa)。當你去第三地轉機(or搭乘搭乘交通工具),有些國家會需要辦理。不過很多國家現在都不需要了(若停留不超過24小時或一定期限)。
2、落地簽證(on-arrival visa)。等到達前往國家的機場、碼頭或陸地口岸後,再申請的簽證。
3、旅遊簽證(tourist visa)。如字面意義,去該國目的為觀光旅遊,會短期停留,有此簽證才能合法出入該國國境。
4、商務簽證(business visa)。旅客可以憑該簽證到該國短期洽商。
5、學生簽證(student visa)。發放給赴該國進行學術學習的留學生。
6、短期工作簽證(temporary worker visa)。為了較長期居留於該國工作,必須持有此類簽證。
7、未婚夫/妻簽證(marriage visa)。必須是該國公民的預期的外籍配偶才能夠申請,也就是在正式結婚前,必須要有這項簽證才能合法出入該國國境。
8、合法永久居民的配偶及小孩(spousal and children visa)。成為該國公民的外籍配偶後(也就是結婚後啦),或者該國公民的非該國國籍的婚生或非婚生子女,持有此種簽證才能合法居留該國境內。
9、移民簽證/居留簽證(immigrant visa)。想移民至該國的外籍人士,在成為該國公民之前,必須申請此種簽證,持有此簽證可以永久合法居留工作於該國境內,並不限時間及次數合法出入該國國境。(俗稱的美國綠卡就屬於此類)
10、其他。
其實沒什麼難以理解的,因為這些簽證的辦理就如同字面上那樣,簡單、清楚、明白、易懂。
當然,世界各國對於自己國家的簽證規定,會有一些細部的不同,本篇文章下面就直接寫美國的狀況好了,我懶得打太多字。
美國簽證分兩大類:一是「非移民簽證」,另一是「移民簽證」。
(詳情請自行參看美國在台協會官方網站之簽證服務)
「非移民簽證」,多數一般人會辦理的項目有:觀光/商務簽證 (B1/B2簽證)、學生及交換賓客學者簽證 (F, J 和 M簽證)、短期工作人員簽證 (E, H, I, L, O, P, Q, R 和 TN簽證)、過境簽證 (C-1簽證)、未婚夫/妻簽證 (K簽證)、合法永久居民的配偶及小孩 (V簽證)......等。
「移民簽證」的取得則有親屬移民 (俗稱「依親」)、就業移民 (多半必須在某領域特別傑出或提供一定金額以上投資創造就業民額才有辦法申請)、抽籤移民 (也就是俗稱的「綠卡樂透」)三種途徑。
簡單說,你不是美國人,要入境美國就必須申請簽證,就這麼簡單。
二、什麼是「綠卡」?
其實綠卡也不過就是簽證的一種,算是「移民簽證」,綠卡的正式英文是「Permanent Resident Card」,也就是「美國永久居民卡」。
因為在美國沒有身分證,如果你又不是美國人,綠卡就是用於證明外國人在美國境內擁有永久居民身份的一種身份證。
有綠卡有好處也有壞處。
======== ↓ ↓ 內文修正 11/16/2008 by Rita (感謝網友路人假的指正) ↓ ↓ ========
有綠卡的話,在美國居住時所要交的稅與美國人相同。(稅會比持有臨時工作許可證的人高)
相較之下,如果是持有非移民簽證身分的外國人,雖然所適用免稅額比較低,但可以使用的扣抵額項目比較少,所以其實要交的稅率會比較高。[亦即持綠卡整體來說交的稅比較少]
有綠卡的話,所持有的公民權利(和義務)跟正港美國人幾乎一樣(但有些聯邦政府的工作不能做),因此不管你是學生要申請獎學金(有些只限制給公民的獎學金也不能申請)、向銀行辦理貸款、找工作不必擔心居留問題、出入世界上部分國家得以免簽證(還是比不上持美國護照。綠卡持有者只能去加拿大、墨西哥、瑞士和一些加勒比海的國家可免簽證)等等,都會比沒有綠卡方便太多。
======== ↑ ↑ 內文修正 11/16/2008 by Rita (感謝網友路人假的指正) ↑ ↑ ========
簡單說,有綠卡跟有美國籍最大的分別,主要在於選舉投票權,以及能否擁有一本美國護照。
而取得綠卡的途徑,如前所述,主要有三種:
第一種:依親
人數配額限制
IR:依親對象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且依親對象為美國公民者 無限制
F1:美國公民的未婚子女(年滿21歲) 23400
F2A:綠卡持有人的配偶與未成年子女 87934
F2B:綠卡持有人的滿21歲子女 26266
F3: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 23400
F4: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 65000
第二種:工作(皆為立即申請 立即可排入排程)
人數配額限制
EB1:具有傑出能力的科學 藝術 教育 商業 運動 教授與研究員 40000
(美國職業棒球員無論大小聯盟都具有EB-1)
EB2:擁有值得注意能力的科學 藝術 商業人才及 40000
擁有博碩士學位的專業人才
EB3:具有足夠技能的專家與工作者 40000
EB4:特別的移民(大使 宗教工作者 前美國政府工作者) 10000
EB5:投資者(在美國有投資企業者) 10000
第三種:綠卡抽獎
人數配額限制
55000
※此外其實還有第四種,特殊狀況下才能申請的。
第四種:特殊
人數配額限制
難民 70000
政治庇護 無限, 需聯邦政府認證
三、綠卡資格消滅。
如果你有綠卡,這張卡的效力是否消失,是根據「你有沒有永久居住在美國的意圖」來決定。(而不是根據「你有沒有這張卡片」而定。)
簡單說,看你有沒有乖乖去坐「移民監」啦!
綠卡發下來後,持卡人每年都必須要回美國住滿至少6個月,否則,你就會被判定消失掉你美國永久居住的「意圖」。即使你還持有這張綠卡,也是無三小路用,連一張捷運悠遊卡都不如。
如果你不信邪,離開美國超過1年以上了,還想拿著這張綠卡混水摸魚入境美國,恐怕下場會「很難看」。因為美國海關會直接把你放進Removal Proceeding,也就是俗稱「遞解出境」,移民官會直接吊銷你這張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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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文修正:02/16/2008 by Rita
(感謝網友chris的指正,關於removal proceeding的部分,是我寫錯了,removal proceeding(遞解出境)是給非法移民用的)正確狀況應該是:遭到「拒絕入境」。此時這位綠卡持有者可以選擇:(1)撤回入境申請、自費回國。(2)就地向美國申請其他非移民簽證(如:觀光簽),再次叩關。(3)(如同chris所言)拒絕放棄綠卡,而先申請臨時入境然後舉行聽證和移民局打官司。
狀況(3)中,在海外停留超過一定時間而被裁定為有放棄美國住所的意圖而無法入境的美國永久居民,如果想要申請回歸居民身份而重新入境,必須:
1、申請人能夠證明自己具有返回美國,不放棄美國住所的意圖。(此為申請回歸居民身份的"關鍵因素")
2、要具備回歸居民身份,申請人需要滿足:赴海外是做臨時性訪問;如果不是臨時性海外訪問,申請人會被視為已放棄永久居民身份而被排除入境。
3、申請人要證明自己有返回美國的意圖,可以從其與美國的家庭聯繫、經濟聯繫、社會聯繫等方面證明;並且有行動來證明自己的意圖。
--法源依據:《聯邦法規(二十二)》42.22 (b) 條款
《移民國籍法案》101(a)(27)(A) 條款
9 IMF 42.22 Notes
↑ 內文修正:02/16/2008 by R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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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你雖然有綠卡,卻不再使用綠卡入境美國,而改為申請美國的簽證入境,結果一樣,視同放棄綠卡。因為當你去申請簽證時,除了你自己要事先表明你有綠卡之外,在簽證面試時,官員也會再次告知申請簽證就視同放棄綠卡。
還有,第二大點的地方提過,有綠卡的人,所持有的公民權利(和義務)跟正港美國人幾乎一樣,因此也必須定期申報財產並繳稅給美國政府。如果你「不向美國政府每年報稅」,也是會自動失去綠卡身份的。
四、護照(Passport)。
護照是一個國家的政府發放給本國公民(citizen)或國民(national)的一種旅行證件,用於證明持有人的身分與國籍,以便其出入本國及在外國旅行,同時亦用於請求有關外國當局給予持照人通行便利及保護。(本段文字摘自Wikipedia)
這一點應該不需要特別解釋吧。你是哪一國人就會持有哪一國護照。當然,因為有些國家允許雙重國籍,所以有的人會同時擁有不同國家的國籍及護照的狀況出現。
本篇在談美國,就寫詳細一點。美國是既不允許雙重國籍亦不允許雙重身份(例如移民簽證)停留美國的。
如果你具有美國公民身份,理所當然會持有美國護照,並可合法居留且出入美國。
如果你非美國公民但持有綠卡,那麼擁有綠卡者必須也同時擁有有效期的所屬國的護照,方可合法居留且出入美國。
如果你是喪失國籍或護照效期者,不得入境甚或居留美國。
簡單說,有綠卡的人,仍然是相對於美國人的「外國人」,暫時無法拿到美國護照,就這樣。
五、美國公民(U.S. Citizen)。
這個如果不清楚,希望能回去翻一翻國中公民與道德的課本,複習一下關於國籍取得方法的那一章吧。
根據美國憲法規定,國民身分認定是依照「屬地主義」(jus soli),亦稱為「出生地主義」。也就是說,不管父母是哪一個國家的人,只要寶寶在美國領土內呱呱落地,即自動獲得美國國籍,成為美國公民。
如果你還想問我,「這個寶寶會不會自動取得綠卡?」我會建議你把這篇文章再好好從頭到尾看一次吧。囧rz
美國公民當然拿美國護照啊!拿什麼綠卡?
※以上內容是我自己查了資料後的簡單整理分類或是翻譯,如有謬誤,歡迎指正。※

前幾天也才聽了個介紹opt/cpt 綠卡的講座,再看到你這篇,非常詳細,更了解了
老實說,綠卡這個部分,是因為這次的新聞,才特意去AIT和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的網站做確認的。因為很受不了有些人說話和聽話都不經過求證。 希望我這篇沒有錯誤的訊息,不然誤導大家就不好了。 :P
有綠卡的人,就算幾十年沒入境,也絕對不會被送進removal proceeding。詳情請洽美國的華人移民律師。該人有權利拒絕放棄綠卡,而先入境和移民局打官司。打贏之後,一樣可以拿回綠卡。 removal proceeding(遞解出境)是給非法移民用的,有綠卡的人絕對不適用。 嚴格來說,若馬英九沒有正式放棄綠卡,還是有機會偷偷持綠卡矇混進美國 (當然有很高的風險,但美國的漏洞非常多,尤其是海路/陸路)。有厲害的移民律師幫助,有辦法把這個成功率提高。 我沒有政治傾向,只是要說明綠卡的消滅方式的事實而已。這是一件極複雜的議題,不是Rita說的這麼單純。
首先感謝chris的熱心回覆,關於removal proceeding的部分,是我寫錯了,原文已做修正。也向先前看這篇文的朋友道歉,這裡的流程是我誤導大家了。 正確狀況應該是:遭到「拒絕入境」。此時這位綠卡持有者可以選擇:(1)撤回入境申請、自費回國。(2)就地向美國申請其他非移民簽證(如:觀光簽),再次叩關。(3)(如同chris所言)拒絕放棄綠卡,而先申請臨時入境然後舉行聽證和移民局打官司。 狀況(3)中,在海外停留超過一定時間而被裁定為有放棄美國住所的意圖而無法入境的美國永久居民,如果想要申請回歸居民身份而重新入境,必須: 1、申請人能夠證明自己具有返回美國,不放棄美國住所的意圖。(此為申請回歸居民身份的"關鍵因素") 2、要具備回歸居民身份,申請人需要滿足:赴海外是做臨時性訪問;如果不是臨時性海外訪問,申請人會被視為已放棄永久居民身份而被排除入境。 3、申請人要證明自己有返回美國的意圖,可以從其與美國的家庭聯繫、經濟聯繫、社會聯繫等方面證明;並且有行動來證明自己的意圖。 --法源依據:《聯邦法規(二十二)》42.22 (b) 條款 《移民國籍法案》101(a)(27)(A) 條款 9 IMF 42.22 Notes 接下來這邊分成兩部分回應chris的留言。先談一般人的狀況(畢竟我這篇其實寫的是目前法律的規定),再來寫目前所了解的馬英九所公布的其個人狀況(因為他是特殊且國際知名人士,我相信這官司如果真要打,鐵定會不一樣的。) 綠卡的消滅方式當然是很複雜的,而在美國這個海洋法系的國家中,好的律師會影響各個案子的判決,這一點我無異議。不過,除了律師的辯護技巧,文件證據還是很重要的。 一, 現在假設是一位普通人為這個案件的綠卡持有者,目前狀況為30年前(1977)開始持有綠卡,然二十年前(約1985)已不再使用(依規定須每年回美國住滿至少6個月),那麼理論上,即使不去宣告放棄,他的綠卡超過一年後也應歸為失效。此外,該綠卡持有者不但: (1)沒有去坐「移民監」; (2)沒有向美國政府每年報稅; (3)甚至多年後入境美國時,沒有使用綠卡+第三國(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反而向美國在台協會申請「非移民簽證」且多次使用「非移民簽證」成功入境美國。 這種種跡象和文件,都可以證明該綠卡持有者已經「"沒有"永久居住在美國的意圖」。 我覺得這條官司很難打贏移民局,尤其在1996之後,國會通過了《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責任法》的法案,一反50年代之後寬鬆開放的移民政策和精神,此法案可說帶有濃厚的反移民色彩,這種反移民情緒高漲的風氣之下,也許真的要超級厲害的移民律師才能扭轉乾坤吧。(我個人不是美國的華人移民律師,所以也許這邊我沒有辦法有說服力,只是提出看完法律規定之後的個人的判斷。) 二, 現在的這個案件的綠卡持有者,不是個普通人,他叫馬英九。他算是國際名人(至少我想在美國從事政治行業跟關心政治的人會知道他,法官就算本來不認識他,聽證會開下去還不知道他嗎?),出入境我想海關會特別注意他吧,怎麼可能頭腦壞掉還拿一張二十幾年都沒用的綠卡想要混水摸魚進美國?深怕別人不來舉報他嗎?就算他真的頭腦壞掉這樣做了,法官有可能給他優待?不要格外加倍嚴苛判他個幾十年不得入境美國都偷笑了。 當然,凡事牽扯到政治,一切都會便很複雜啦。所以我才會把法律規定和政治討論分成兩篇來寫。 再說個題外話,馬英九如果未來真的想要在美國長期居留甚至變成美國公民(不管是不是某些人說的「逃」過去),他還需要靠綠卡嗎?這就是我覺得這個綠卡事件很可笑的原因。可以質疑他「曾經」申請並擁有綠卡是否為對國家忠誠度不足,但是他目前是否有綠卡,我覺得無庸置疑是不用繼續討論下去了。他的對手不如把焦點放在國家認同和忠誠度上面,嘗試要求他向大眾回應,還比較有意義,至少感覺比較不像抹黑。
rita 所言為今日之實務, 大致是 ok 的. 但不足. 馬取得綠卡時, 當時的法律規定與施行實務上, 是否有不同之處?(當然是有) 攻守雙方均應有所準備. 另, 馬女兒在美出生有美國護照, 此無疑義, 但中華民國不反對雙重國籍, 其是否亦有中華民國護照, 這點應予說明.
感謝拉拉的留言。 當年的法律規定我現在(網路上)也找不到,所以還是不要亂回答,以免誤人視聽。 馬英九的部分,法律實務上,「也許」有操作的空間?然而,首先還必須要他本人願意要去打這個官司,才有那麼一點點渺茫的機會吧。 問題是從他去申請美簽的態度和事實,顯然他並不想要繼續持有綠卡啊。那麼去探討馬是否有機會打贏官司,就好像有點奇怪了。(就好像有人有一張公車儲值卡,多年之後應該視同失效了,甚至他本人也這樣認為,而且這個人一點也沒有想要跟客運公司要求恢復這張儲值卡功效的意願,旁邊的人卻一直起鬨說你這張卡還有效啦、質疑他你是不是想以後拿這張卡去坐公車啊、甚至幫他出點子去跟客運公司打官司來恢復卡片效力。他本人都不想要了,別人為什麼要管他這麼多啊?) 至於馬的女兒,有沒有中華民國護照為什麼很重要?這邊我有點疑惑。是她老子參選又不是這位小姐參選啊。當然,一定有部分人認為這一點是重要的,那麼,認為這點重要、對於這一點有疑慮的人,就不要投他吧。讓選票的市場機制去運作囉。
以下轉載"在美合法執業的美國移民律師"的回答,我想可以證明我所說的,馬英九綠卡早已無效事實。 如果可以找到哪一位移民律師出來說,他可以替馬打贏美國移民局的官司,請把他的電話給我,也許未來我會有機會用到也未可知?:P 網址:http://www.dazlaw.com/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15&Itemid=25 << Traveling Abroad? Don’t Forfeit Your Green Card >> Q: I just received my green card. I’d like to go back to my home country and care for my ailing parents, and I don’t know how long I’ll be gone. Will this affect my new green card? I’ve heard that you can lose it if you travel too much. A: Congratulations on becoming a permanent resident of the U.S. You are correct in being concerned about retaining your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if you travel abroad. There are situations where you might lose your green card because the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 (USCIS) thinks you have abandoned your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The USCIS is concerned about issuing green cards to people that don’t really want to make the United States their new home. Some people will apply for green cards simply for the benefits that permanent residence gives them without actually wanting to live permanently in the U.S. The USCIS looks for actions by green card holders that may demonstrate the green card holder’s intention to live in another country instead of the U.S. For travel purposes, there are limits on the amount of time you may spend out of the country. In general, having a green card allows you to travel outside of the U.S. for up to one year at a time. The general rule of thumb for travel, however, is that a trip that lasts over six months is not recommended for green card holders because of the effect it has on becoming a U.S. citizen. One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naturalization is what is known as “continuous residence.” To become a U.S. citizen, permanent residents must have lived continuously in the United States for five years without leaving the country for six months or more. If you leave the U.S. for six months or more, your “continuous residence” is halted, and you have to start the continuous residence period over again. What happens if you plan to be outside of the United States for more than one year? Your green card by itself will not allow you back in the country, because the USCIS presumes that trips outside the U.S. for more than one year show that the green card holder doesn’t want to be a U.S. permanent resident anymore. Fortunately, there is another option: you can apply for a reentry permit before you leave. A reentry permit allows green card holders to travel abroad for up to two years. The permit application asks you about your travel plans, including date of departure, length of stay, and purpose of stay. This tells the USCIS that your trip abroad is not a permanent change of address, and that you plan to return to the U.S. and keep your green card. In order to obtain a reentry permit, you must apply for it before you leave the United States. Reentry permits applications are not processed if they are filed after you leave. The USCIS asks that you file your application at least 30 days before you depart. You can have the permit mailed to your U.S. address, or it can be delivered to the U.S. embassy or consulate in the country you are visiting. If you know that you will be out of the country for more than one year and less than two years before you return, make sure you apply for the reentry permit before you leave. If you don’t apply for a reentry permit before you leave for a year-long trip, or you plan to be out of the United States for more than two years, there is another option available. You may apply for a returning resident visa, known as an SB-1 visa, while you are abroad. However, it is important to note that returning resident visas are not automatically granted. In order to receive one, you must show that you did not intend to give up your U.S.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This is often done by demonstrating the ties that you still have to the United States, such as property ownership, bank accounts and credit cards, and immediate family members still living in the U.S. If you fail to show your attachments to the U.S., you will lose your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and you will have to go through the green card application process all over again. These visas are not processed quickly, so you will have to wait until the visa is approved before you can return to the United States. It is always a good idea to consult an experienced immigration attorney before leaving for extended trips overseas to ensure that your green card status and path to citizenship are preserved. David A. Zuckerman is a licensed attorney admitted to practice law in California and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A graduate of the 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 cum laude, and The 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 Law School in Washington, D.C., David has years of experience in all aspects of immigration law, including visa and permanent residence petitions, naturalization, and appeals. He is a member of the 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 and the Los Angeles County Bar Association. To schedule a consultation with The Law Offices of David A. Zuckerman, please call (818) 637-2800.
馬英九的太太有美國公民啦 馬英九不須要綠卡啦 看看這篇小說就知道 http://www.wretch.cc/blog/ocjoe&article_id=5636063
1.你自己都知道是「小說」了,還貼過來幹嘛? =.= 2.顯然本板只講究證據、數據、法律的風格跟你不合適。 3.用一個很老的冷笑話送你出這個板: 有一個富翁從小是孤兒,白手起家,賺了很多錢。 但他一直不知道自已是誰,很困擾自已的身世...... 於是他決定參選總統, 當他宣佈參選的第二天, 他的對手就幫他找到他失散多年的老母,連他家祖墳風水如何,還有幾歲尿床都查得一清二楚。
對於一些不看我文章內文,然後胡亂留一兩句莫名其妙結論的人,我真的不知道這樣有什麼意義? 這樣好不好,如果我想辦綠卡,我會請謝先生幫我的,因為只要謝先生說我有綠卡,那AIT(美國在台協會)就必須要提出我沒有綠卡的證明。否則,我這輩子就能算是有綠卡了,期限:直~至~永~遠~。 如果這樣的話,我把我寫的相關綠卡的所有文章通通改掉,可以嗎?
"有綠卡的話,在美國居住時所要交的稅與美國人相同。(稅會比持有臨時工作許可證的人高)" 如果是持有非移民簽證身分的外國人 所適用免稅額比較低 可以使用的扣抵額項目比較少 所以其實要交的稅率會比較高 持有短期工作簽證的人士 在符合條件的情況底下 是當成美國居民一樣交稅 有同樣的免稅額和扣抵額項目 綠卡和美國公民 在稅法上都是同樣的居民 沒有不同 如果賺的錢一樣 扣抵額一樣 要交的稅額也是一樣 綠卡人士不會要交比較多的稅 "有綠卡的話,所持有的公民權利(和義務)跟正港美國人幾乎一樣,因此不管你是學生要申請獎學金、向銀行辦理貸款、找工作不必擔心居留問題、出入世界上部分國家得以免簽證等等,都會比沒有綠卡方便太多。 簡單說,有綠卡跟有美國籍最大的分別,只是在於選舉投票權,以及能否擁有一本美國護照。" 綠卡在稅法上和美國公民相同 但是其他部分不一樣 除了不能選舉和被選舉 不能申請護照以外 有些聯邦政府的工作也不能做 有些只限制給公民的獎學金也不能申請 出入世界其他國家也不能免簽證 因為綠卡的持有者 出國旅行還是持用原本的護照 比如說拿中華民國護照的人有綠卡 去歐洲還是要申請申根簽證 只是在美國申請就好不用回美國 要申請到美國護照以後 才能享受美國護照免簽證旅行的權利 綠卡持有者只能去加拿大墨西哥 瑞士 和一些加勒比海的國家 免簽證
謝謝你的補充和修正 等等加進文章中 :)
謝謝你 看完對想要知道的名詞都清楚了
放棄綠卡 可否保有社會安全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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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教一下,27年前我出身於美國,父母為台灣人。因此我擁有美國護照,兩個月前因工出差至美國,我入境美國拿美國護照,但我出境美國時卻拿台灣護照給他刷。這樣我下次入境會有甚麼問題嗎?謝謝您